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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位於台北市的「維欣建案」早已熱銷完畢,住戶也早就紛紛入住,但交屋過了半年之後,建商仍遲遲不召開住戶大會並成立管委會,導致社區公共設施一直無法點交,以及社區公共事務無人管理,住戶每天生活在混亂的環境,屢屢怨聲載道。這種情形要如何解決呢?

簡答:

一、建案若出售超過半數時,建商依法即有召開住戶大會並成立管委會的義務,若有違反,可向主管機關(於本案例可向台北市政府建管處)檢舉。主管機關依法可處罰建商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則可連續處罰直到建商履行義務為止。

二、待管委會成立後,即可向建商主張點交公共設施,並且移交公共基金予新成立之管委會,此時住戶們即可自行管理並維護全部社區。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 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 、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 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 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 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 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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