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大明與債務人大華纏訟多年,終於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債務人大華必須償還大明100萬元。於之後強制執行程序,大明也順利查封並拍賣大華名下不動產,拍賣款扣除程序費用等後剛好可以全部清償債務,大明心想多年來的努力總算沒有白費。但沒想到債務人大華竟唆使友人阿狗,以一張1000萬元的本票裁定要求參與分配拍賣款,此時大明如何是好?

<解析>

實務上常見到債務人在心有不甘下,而有所謂「脫產」之舉。而脫產的方式甚多,習見的一種就是前述的以假債權參與分配的情形。以本案為例,原本債權人大明可全數受償100萬元債權,然因阿狗持一張1000萬元的本票裁定要求參與分配,執行處依債權比例分配拍賣款的結果,債權人大明僅能受償10萬元了,其損失甚大,不言可喻。但債權人大明也不是沒有反制之道:

一、債權人可對債務人大華及阿狗提起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詐欺罪等告訴

債務人大華及阿狗為了取回部份拍賣款,製作虛假債權並申請本票裁定後陳報於民事執行處,使民事執行處人員將此虛假債權列於分配表中,已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刑法詐欺得利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民事部份

(一)立即向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並向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待勝訴後即可排除該虛假債權列入分配。

(二)執行處是否會在分配表異議訴訟進行中,先行分配款項給假債權人呢?此點不用擔心,依法民事執行處會先將有爭議的分配款提存,待將來訴訟確定後再作分配。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39條「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強制執行法第41

「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前項期間,於第四十條之一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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