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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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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初犯」及「五年後再犯」的被告,依現行法是採取「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雙軌處理方式:
「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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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引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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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可否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薪水?
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無論是動產、不動產、股票、對第三人的債權、智慧財產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只要具有財產上價值,均可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債務人的薪水,性質上屬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債務人對雇主可請求每月依約給付薪資之權利)。因此,債權人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當然可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債務人之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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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詐騙猖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去年作了重大修法,其中最令詐騙集團聞風喪膽者,無非是參與詐騙集團之被告一律強制工作三年的規定(先強制工作三年,再入監服刑),姑不論該規定不區分初犯、慣犯、犯罪情節輕重等個案情節不同卻一律宣告強制工作已有違憲疑慮(日前已有最高法院法官聲請大法官釋憲),但目前也有部份實務見解認為不用宣告強制工作,其理由簡單敘述如下:
一、 參與詐騙集團(例如車手、機房人員等等),除了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外,也成立刑法「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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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明與債務人大華纏訟多年,終於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債務人大華必須償還大明100萬元。於之後強制執行程序,大明也順利查封並拍賣大華名下不動產,拍賣款扣除程序費用等後剛好可以全部清償債務,大明心想多年來的努力總算沒有白費。但沒想到債務人大華竟唆使友人阿狗,以一張1000萬元的本票裁定要求參與分配拍賣款,此時大明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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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張三是某公司之負責人,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時,並無實際繳納股款,而係向友人借貸款項以取得辦理公司登記查驗資本額所須之銀行存款證明,並委請會計師完成資本查核簽證後,持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待驗資完成後,即將公司存款提領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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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扣押」是債權人針對金錢請求的一種預防債務人脫產方法:
(一)打民事官司常見一種情況,歷經千辛萬苦花了數年訴訟,好不容易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卻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早已移轉,在現實上無法執行到債務人財產的情況,法   院勝訴判決也常被戲稱只能當作壁紙。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情況,民事訴訟法有所謂「假扣押」的機制,讓債權人在民事訴訟尚未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可以先暫時查封、扣押債務人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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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繼承人甲不幸在日前往生,留有存款300萬元之遺產,其繼承人有子女A1、A2、A3共三人,但A1在甲生前曾向甲借款30萬元,此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一、「扣還」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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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是某公寓三樓住戶,近日家中廚房天花板及陽台天花板均發生嚴重漏水情形,經委請專家鑑定後,確認漏水原因是樓上住戶廚房地板內之管線破裂,以及陽台地坪防水施作不良所引起,修復漏水及防水工程必須進入樓上鄰居住家施作。但小王苦口婆心跟樓上鄰居溝通數次後,鄰居除推卸漏水並非他們因素導致,另外也不願意工程人員入內施工。此時小王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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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位於台北市的「維欣建案」早已熱銷完畢,住戶也早就紛紛入住,但交屋過了半年之後,建商仍遲遲不召開住戶大會並成立管委會,導致社區公共設施一直無法點交,以及社區公共事務無人管理,住戶每天生活在混亂的環境,屢屢怨聲載道。這種情形要如何解決呢?
簡答:
一、建案若出售超過半數時,建商依法即有召開住戶大會並成立管委會的義務,若有違反,可向主管機關(於本案例可向台北市政府建管處)檢舉。主管機關依法可處罰建商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不改善,則可連續處罰直到建商履行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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