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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扣押」是債權人針對金錢請求的一種預防債務人脫產方法:

(一)打民事官司常見一種情況,歷經千辛萬苦花了數年訴訟,好不容易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卻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早已移轉,在現實上無法執行到債務人財產的情況,法   院勝訴判決也常被戲稱只能當作壁紙。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情況,民事訴訟法有所謂「假扣押」的機制,讓債權人在民事訴訟尚未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可以先暫時查封、扣押債務人名下財產。

(二)「假扣押」制度主要處理的是跟「金錢請求」有關的民事訴訟,也就是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的事件,故舉凡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等跟金錢有關的事件,才是「假扣押」制度處理的範疇。

(三)若債權人請求的事件是「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例如請求債務人過戶特定不動產、交付特定動產等等)或是「確認一定法律關係的狀態」(例如遭雇主違法解僱後,要求確認雇用關係仍然存在)等情形,則是屬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制度處理的範疇。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二、「假扣押」需符合必要性的要件:

「假扣押」之目的既然在避免債務人脫產,則債權人自要提出相關事證,讓法院大致相信有這回事(即日後無法執行到債務人財產,或有難以執行的可能)。實務上一般以債務人有無明白表示拒絕給付、債務人主要資產是在國內或國外、債務人是否有浪費財產或故意增加其他債務、債務人經濟狀況是否可能惡化、債務人有無逃匿或置之不理等情形,來判斷是否准許假扣押。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三、法院准許假扣押時,一般都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

(一)因將來訴訟結果誰輸誰贏尚無法預知,而先行假扣押債務人財產之結果,會造成債務人被扣押之財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處分,對債務人而言影響甚大,故為了平衡雙方權益,法院在准許假扣押時,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一定金額之擔保金,作為日後債權人敗訴造成債務人受損時,債務人得以向債權人求償之擔保。

(二)有關擔保金之金額,實務作法原則上是以債權人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計算(例如債權人請求假扣押100萬元,法院可能會裁定債權人需提供33萬元擔保金)。例外情形則會酌減擔保金(例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情形,法院命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四、假扣押債務人財產的二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向管轄法院民事庭聲請假扣押裁定。

(二)第二階段,若管轄法院民事庭准許假扣押,債權人在收到假扣押裁定30日內,要向法院提存所繳納擔保金,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扣押債務人的特定財產。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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