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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初犯」及「五年後再犯」的被告,依現行法是採取「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雙軌處理方式:
「觀察勒戒」: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進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最多二個月)。觀察、勒戒後,如果認定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如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六個月以上至一年)
「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在檢察官認為適合且被告也同意之情況下,由被告自費至配合之醫療院所進行連續一年之戒癮治療(包含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社會復健治療),屬一種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
「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優缺點:
相較於觀察勒戒一定要進入特定處所(看首所或監獄附設之勒戒處所),人身自由在勒戒期間受到拘束,戒癮治療只要定期向配合之醫療院所報到治療,可知接受戒癮治療較不影響被告原本之生活及工作。但接受戒癮治療須自費(數萬元不等),對於經濟能力困難之被告,恐怕現實上亦無法負擔。
二、要採「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的職權,但在有穩定工作且經濟能力可以負擔之情況下,建議儘速以書狀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
戒癮治療相較於觀察勒戒而言,人身自由是不會在特定期間受到拘束,也較不會影響原本的工作及生活,故在能力可以負擔之情況下,應在被查獲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後,在檢察官作出決定前,趕緊具狀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訴求重點:初犯、有正當職業或穩定工作、家庭狀況,例如尚有長輩或妻小須扶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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