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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王是某公寓三樓住戶,近日家中廚房天花板及陽台天花板均發生嚴重漏水情形,經委請專家鑑定後,確認漏水原因是樓上住戶廚房地板內之管線破裂,以及陽台地坪防水施作不良所引起,修復漏水及防水工程必須進入樓上鄰居住家施作。但小王苦口婆心跟樓上鄰居溝通數次後,鄰居除推卸漏水並非他們因素導致,另外也不願意工程人員入內施工。此時小王該怎麼辦呢?

<解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在本件案例中,既然小王已委請專業人士鑑定漏水原因是樓上住戶因素所致,樓上住戶依照民法上侵權行為之規定,對於因漏水造成之損害,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同時也有義務修補漏水之情形。而且,若修補工程必須進入鄰居家中施作者,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巷第2款之規定,鄰居是不能拒絕的。

所以,小王可以先再次申請調解看看,若調解仍不成立,則可依法起訴請求樓上鄰居容許進入住家施作修補漏水之必要工程,及起訴請求鄰居賠償因漏水所生之損害(包含施工費用)。

類似案例可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4號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一方房屋廚房天花板之滲水現象,確係因他方人房屋廚房排水管滲漏所致;當事人一方房屋前陽台天花板所以滲漏,亦係因他方房屋前陽台地坪防水不足所致。當事人一方自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項第 2  款、第 2  項及民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他方容許進入房屋內,進行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且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費用由他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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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傳智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