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案例:被繼承人甲不幸在日前往生,留有存款300萬元之遺產,其繼承人有子女A1、A2、A3共三人,但A1在甲生前曾向甲借款30萬元,此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一、「扣還」之意義:

在多數繼承人之情形,為顧及其他繼承人之利益,故若繼承人中有對被繼承人負

有債務者,在分割遺產時,應該依照債務金額,由該繼承人應繼分內扣還。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

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二、「扣還」的方法: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性質上屬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範圍

內。所以應將該債務金額加入繼承財產中計算,之後再由該欠債繼承人之應繼分

中扣除該債務金額。

以上開案例來說,

1、應先將A1積欠甲的30萬元債務加入遺產中,故應受分配之遺產為330萬元;

之後再據以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330萬元/3人=110萬元/人;

2、因A1有積欠甲30萬元債務,故A1必須由110萬元應繼分中扣除30萬元,

實際可以分得80萬元;

3、至於A2、A3二人,因無積欠甲債務,每人可分得110萬元。

arrow
arrow

    賴傳智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