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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可否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薪水?

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無論是動產、不動產、股票、對第三人的債權、智慧財產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只要具有財產上價值,均可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債務人的薪水,性質上屬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債務人對雇主可請求每月依約給付薪資之權利)。因此,債權人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當然可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債務人之薪水。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二、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薪水,有無上限?

(一)過往實務作法,大多係以債務人薪水的三分之一為上限。例如:債務人老王每月薪水36千元,若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時,最多扣薪12千元。

(二)民國107615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施行後,需考量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生活必需費用(註:生活必需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

  • 案例  1:債務人老王,一人住台北市,無其他共同生活親屬,每月薪水36千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19,388元。因此,原則上扣薪金額為36000-1938816612元。
  • 案例2:債務人老王,喪偶,與1名未成年子女共住台北市,每月薪水36千元。債務人老王與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9,388*238776元。可知,債務人老王與共同生活親屬之每月生活必需費用已超過每月薪水,故不得再對債務人老王之薪水強制執行。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122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三、若薪水被強制執行而無法維持生活,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撤銷執行命令:

因執行法院一般不會去詳查債務人生活狀況、有無共同生活親屬等情事,故在上述案例2之狀況,執行法院還是會先就債務人老王每月薪水超過19388元之部份去扣押。此時債務人老王即須儘速檢陳相關資料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查證屬實後,即會撤銷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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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傳智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