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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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初犯」及「五年後再犯」的被告,依現行法是採取「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雙軌處理方式:

「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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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詐騙猖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在去年作了重大修法,其中最令詐騙集團聞風喪膽者,無非是參與詐騙集團之被告一律強制工作三年的規定(先強制工作三年,再入監服刑),姑不論該規定不區分初犯、慣犯、犯罪情節輕重等個案情節不同卻一律宣告強制工作已有違憲疑慮(日前已有最高法院法官聲請大法官釋憲),但目前也有部份實務見解認為不用宣告強制工作,其理由簡單敘述如下:

一、 參與詐騙集團(例如車手、機房人員等等),除了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外,也成立刑法「加重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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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販賣毒品罪之刑責,主要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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