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民事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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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引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某甲「專任委託」A仲介公司代為銷售不動產,並約定專任委託期間內若自行或另私自委託其他不動產仲介業者銷售,仍須支付A仲介公司約定之仲介服務費(委託銷售之價格1125*4%45萬)。詎料,某甲嗣後卻又私自委託B仲介公司銷售系爭不動產並成交,此時A仲介公司是否得依約向某甲請求原本約定之仲介服務費4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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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明與債務人大華纏訟多年,終於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債務人大華必須償還大明100萬元。於之後強制執行程序,大明也順利查封並拍賣大華名下不動產,拍賣款扣除程序費用等後剛好可以全部清償債務,大明心想多年來的努力總算沒有白費。但沒想到債務人大華竟唆使友人阿狗,以一張1000萬元的本票裁定要求參與分配拍賣款,此時大明如何是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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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扣押」是債權人針對金錢請求的一種預防債務人脫產方法:

(一)打民事官司常見一種情況,歷經千辛萬苦花了數年訴訟,好不容易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卻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早已移轉,在現實上無法執行到債務人財產的情況,法   院勝訴判決也常被戲稱只能當作壁紙。因此,為了避免上述情況,民事訴訟法有所謂「假扣押」的機制,讓債權人在民事訴訟尚未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可以先暫時查封、扣押債務人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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