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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帥帥今天起床後,照例坐電梯下樓買早餐,發現電梯裡貼著一張公告,寫著:本社區基於環境整潔、居住安寧等考量,自即日起,禁止本社區住戶飼養寵物」,帥帥看了心頭一驚,心想:「沃草,這可不得了,我家柴犬 Mia養了都快六年,平常視如己出,也不吵不鬧、彬彬有禮,社區公告怎突然說不能飼養,這豈不是要我的命!」帥帥早餐也不吃了,立馬找社區主委理論。

 

請問:社區規約可以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嗎?

 

一、     什麼是社區「規約」?

 

社區規約,或稱社區公約、住戶公約。是因應現代居住型態,尤其是集合式住宅在都會區中屬於常態,社區戶數動輒百戶起算,為讓住戶間彼此利益得以調和,以及基於社區自治的理念,由社區住戶們一同訂定共同應遵循之事項,若該事項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稱住戶大會)通過,對全體住戶即有法律上約束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亦有規定: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二、  規約可以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嗎?
很遺憾的,依照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是可以用規約
的方式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
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
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
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
生效力:3、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也就是說, 上開法條的規定即是賦予規約可得禁止住戶飼養寵
物的法源依據。

三、  若遇到本案例類似的狀況,先不用過度緊張,依下述方式處理
還是可以把傷害減低:

(一)為預防類似情形發生,當然最好在租屋或購屋前,便先打聽好
該社區之規約有無禁止飼養寵物的規定。若有,俗話說得好『
道不同不相為謀』,既然該社區有這麼多對寵物不友善的人,
將來搬進去每天看到鄰居的嘴臉也是很煩人,不租不買才是上
策!
(二)但若是已入住之後,社區才發布公告禁止飼養寵物。
首先,先去了解該公告的內容有無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或稱住戶大會)決議通過,或只是管委會甚至少數住戶自行
張貼。若只是後者,因不是上述所謂『規約』,根本對住戶無
法律上約束力,此時即可放心。
(三)若是公告的內容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稱住戶大會)決議
通過:
若該住戶飼養寵物是在規約通過「前」,基於既得權的保障
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該規約對先前已經飼養寵物之住戶而
言,應無約束力。
若該住戶飼養寵物是在規約通過「後」,此時便要詳細研究
該次開會過程以及決議方式有無違反法令之瑕疵, 若發現瑕疵
則可依法尋求救濟:
1、    召開住戶大會之程序,法律都有明文規定,例如該次住戶大
會之召集,是否是由具備法定資格的人所召集?(參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4項)有無在法定期間前通知住
戶開會?(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有無達到法定
開會出席及同意門檻?(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
未出席住戶大會但有委託其他住戶代為表決的情形,其委託
書有無瑕疵?等等,若有發現違法瑕疵,可以依照不同瑕疵
的態樣,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不成立、確認決議無效、撤銷
決議等訴訟(註:提起撤銷決議訴訟,必須在決議後三個月
內起訴)。
2、    甚至,可依民法第799條之一『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
、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之。』之規定,以規約中禁止飼養寵物之
內容違反動物保護法、過度侵害飼養寵物之住戶權利及違反
比例原則等作為理由, 主張有顯失公平處,向法院請求撤
銷該次規約。(註:經筆者搜尋實務判決結果,目前似未有
人以上述理由並援引民法第799條之一訴請法院撤銷規約之
例,故此方法是否將來實務上可行,仍待觀察)。
(四)若該次住戶大會召開過程並無上述違法的瑕疵,也不用太過絕望,
規約是可以修改的。建議先去了解該次住戶大會通過禁養寵物的原
因,之後作好敦親睦鄰,再以召開住戶臨時會的方式(參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修改或廢除禁止飼養寵物的規約:

                  通過規約需要一定的出席及同意門檻,以現代社會動保意識普及的
情況,理論上很少會發生社區裡大部分住戶都討厭動物的情況。那為
什麼會通過禁養寵物的規約呢?原因可能是:
1、    當時社區有發生動物咬傷住戶的事件,有大規模動物傳染病發生
、或者社區中的動物飼主缺乏公德心,屢屢發生寵物隨地便溺、
製造噪音或髒亂等情事,導致其他住戶忍無可忍,才會通過禁養
寵物的規定。此時,飼主們應該想方設法教育其他住戶,或應該
深切反省,即刻停止這些情況,並向其他住戶說明並提出改善方
案,釋出善意並說服其他住戶以再次召開住戶臨時會的方式修改
或廢除禁養寵物的規約。
2、    社區大部分的住戶無暇參加住戶大會,而以出具委託書的方式委託
少數住戶參加,而這些少數住戶剛好又是對動物懷有敵意,導致
該次住戶大會被少數人所操控。此時,飼主們可詢問這些沒有出
席住戶大會的住戶,是否真有意通過禁養寵物的規約,若無,則
可說服這些住戶支持以再次召開住戶臨時會的方式修改或廢除禁
養寵物的規約。
四、    最後,在無法改變禁養寵物的規約之前,針對違反規約所產生的罰則,
您仍然有下列權利:
1、    管委會並非司法機關及主管機關,針對違反規約的飼主,管委會並
不能直接執行他們的財產或以其他方式逼迫他們履行罰則,必須
透過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或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方為合法。
2、    禁養規約中若有規定罰金,此罰金應屬違約金的性質,飼主若認為
金額過高不合比例原則,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
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可於訴訟中請求法官予以酌
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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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傳智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