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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告訴乃論」?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某些犯罪,因為性質上比較輕微,且只有涉及被害人個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無關,所以尊重被害人意願,只有在被害人表示要追究並提出告訴,國家才會去追究被告刑事責任。這種犯罪,稱為「告訴乃論之罪」。 

 

      相對於此,有些犯罪性質上比較嚴重,且除了被害人自身利益外,也會影響到國家社會的和諧,縱使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或家屬不願意追究,國家機關在知悉犯罪情形後,仍然必須要依法處罰被告。這種犯罪,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殺人罪、強盜罪、強制性交罪等等,不會因為被害人原諒被告或與被告和解,國家就不追究被告的犯行。 

      二、哪些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

一般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如傷害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通姦罪等等

 

三、「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一般稱為告訴期間)提告,超過期限就無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四、「告訴乃論之罪」,縱使經告訴人提告,還是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之後,針對同樣一件事,就不能再提告了: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五、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告不只一人時,原則上對其中一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是及於其他共犯:

例如:王小明遭甲、乙、丙、丁四人毆打,小明雖然只有對甲提起傷害罪之告訴,但告訴的效力及於乙、丙、丁三人。此時國家就要追究四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同上面案例,若王小明遭甲、乙、丙、丁四人毆打,小明也對四人提出傷害罪的告訴,但在案件偵查或審理期間,小明與甲達成和解,並撤回對甲的告訴,此時撤回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乙、丙、丁。此時國家就不能追究四人的刑事責任。

例外情形是「通姦罪」的狀況,若配偶通姦且提起通姦罪之告訴,嗣後縱使對配偶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小三或小王)。

舉例來說,甲夫乙妻,甲夫與小三通姦,乙妻只有告小三,告訴效力仍及於甲夫。但是,若乙妻之後只有對甲夫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的效力並不及於小三。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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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傳智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